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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變更使用執照(以下簡稱變使)?

法源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也就是說,建築物的使用類組如果除「一定規模以下」之變動及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的「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都要辦變更使用執照。
 
講更白話一點:
「建築物使用執照上的類組變更,例如從C-2工廠變成C-1工廠,或從H-2住宅變成D-5補習班,就要辦變使。」
以及
「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 與原核准不同,就要辦變使。」
 
什麼是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各個縣市政府都有自訂的規模不需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洽各縣市政府的相關規定。」
 
如果我不辦變使,會怎麼樣?
 
按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講白話一點就是:罰6到30萬,但通常第一次市政府會給限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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