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我是品鈞

我現任於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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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
 
但是為什麼?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我們來看看供公眾使用的定義:
 
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

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

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

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證券交易場所。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

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

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

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五樓集合住宅不是供公眾呀,為什麼要申請?」
 
注意室裝管理辦法第二條裡說的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內政部令 96.0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
 
說明: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所以只要是非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做小套房出租,就是要申請室裝」
 
意思是就是,只要不是獨棟透天,整棟都你的,就是要申請室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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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那要怎麼辦?

「辦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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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要辦室內裝修(以下簡稱室裝)?
 
法源依據: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按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所以以上情況就要辦室內裝修。
 
另外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五條:「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如果涉及公安部分就要建築師簽。
 
阿如果我不申請室裝,會怎麼樣?
 
按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白話一點就是:罰6到30萬,但通常一開始市府會給限改期限,通常是30天,所以就趕快去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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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變更使用執照(以下簡稱變使)?

法源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也就是說,建築物的使用類組如果除「一定規模以下」之變動及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的「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都要辦變更使用執照。
 
講更白話一點:
「建築物使用執照上的類組變更,例如從C-2工廠變成C-1工廠,或從H-2住宅變成D-5補習班,就要辦變使。」
以及
「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 與原核准不同,就要辦變使。」
 
什麼是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各個縣市政府都有自訂的規模不需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洽各縣市政府的相關規定。」
 
如果我不辦變使,會怎麼樣?
 
按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講白話一點就是:罰6到30萬,但通常第一次市政府會給限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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